第十四章 關稅法
第一節 概述
關稅 是根據主權國家的經濟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用法律形式確定的由海關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際通行的稅種。關稅法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征納關稅方面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稅法包括三部分,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海關進出口稅則》)。
一、關稅的特點
1、對進出國境或關境的貨物、物品統一征稅。一次征稅以后,貨物即可在全國境內整個關境以內流通,不再征收關稅。
2、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才征稅。
3、具有涉外性質,是執行經濟政策的手段。
4、關稅由海關總署及所屬機構負責征收管理。
立法原則 1、對進口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供應不足的動植物良種、肥料、飼料、藥劑、精密儀器、儀表、關鍵的機械設備和糧食等,給予免稅或減稅。2、原材料的進口稅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進口稅率;受自然條件制約,國內生產在短期內不能很快發展的原材料,稅率更低。3、國內不能生產或質量未過關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零、部件,其稅率低于整機稅率。4、國內需要保護和國外差價大的商品,制定較高稅率。5、為了鼓勵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稅;但對國內外差價大,在國際市場上容量有限而又競爭性強的商品,以及限制出口的少數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適當的出口稅。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進口稅率。
第二節 關稅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接受委托辦理有關手續的代理人,也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分為兩類,屬于進出口貿易的,稱為貨物;屬于非貿易性的出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或個人郵遞的,均稱物品,不論該物品屬于自用或饋贈。根據有關關稅法的規定,直接負有納稅責任的義務人,具體包括:(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2)出口貨物的發貨人;(3)擁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4)上述人員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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