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關系: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于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于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于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于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不僅僅限于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而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于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接受的。
★國際經濟秩序:即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發生的國際經濟關系,在每一特定歷史階段往往形成某種相對穩定的格局、結構或模式。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大約在公元前數世紀到公元16世紀)
包括:
(一)羅得法。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現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種種習慣和制度,①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涉外商務的成文準則;②有的則由各種商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斷案根據,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可以說,這些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長年實踐積累形成的商務習慣常為當地的商務法庭斷案時所援引適用,并且逐漸被匯輯為法典,這就是傳說中的“羅得法”。
(二)羅馬法中的“萬民法”。古羅馬法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萬民法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關國際商務往來的規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歐大陸,后來對世界許多地區影響甚大。
某些間接記載中的“羅得法”,羅馬法中的“萬民法”,中世紀民間編纂的國際性商事習慣法法典(如13世紀至16世紀間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馬斐法、比薩法、奧列隆法、威斯比法、漢薩法等海事商事法典)以及17世紀前后各國立法機關參照這些民間編纂的商事法典制訂的國內法等,可以統稱為早期的國際商事法。它們是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調整對象主要是私人與私人之間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貿易)關系。
(三)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公元10-15世紀間,歐洲許多自治城市國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適應頻繁商務往業的需要。必須設法排除各地法律歧異,遵守共同的行動準則,于是逐漸形成獨立于東道城市或東道國立法的另外一套行為規范。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大約編纂于13世紀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四)“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
★漢薩聯盟是14-17世紀期間北歐諸城市國家結成的商業、政治聯盟組織,以北德意志諸城市國家為主,其目的在于互相保護它們的貿易利益和從事貿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對付聯盟以外的“商敵。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17世紀以后,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相應地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內立法,大量出現,日益完備。
(一)雙邊國際商務條約。可以大體區分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締約國雙方都是主權完全獨立、國力大體相當的國家,締約時雙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條款內容是互利互惠的,這就是平等條約。反之,如果締約國雙方國力存在巨大懸殊。其中一方主權并不完全獨立,因屈服于各種威脅和暴力而被迫締約,條款內容是片面特惠的,則是不平等條約。
各種不平等條約中片面的經濟特惠條款以及貫穿著弱肉強食精神的各種國際習慣或慣例,也是當年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近現代國際習慣。與雙邊國際商務條約并存的,還有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習慣,都貫串著強烈的殖民主義、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精神。這是強者用以維持當年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惡法”。這個時期的國際經濟法關系并非處在全然“無法律狀態”,而是處在惡法統治狀態;并非弱肉強食“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時代,而是弱肉強食本身“合法”化的時代。
(三)除了雙邊性商務條約和協定之外,后期又陸續出現了多邊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影響較大的如《關于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關于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關于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等。
(四)多邊國際專項商品協定。各利害沖突的有關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為了避免兩敗俱傷,針對某些“商戰”激烈的專項商品,達成多邊性的國際協定,就其生產限額、銷售價格、出口配額、進口限制、關稅比率等,實行國際性的妥協、統制和約束,這就是國際卡特爾專項商品協定。如影響較大的有國際砂糖協定、國際錫協定、國際小麥協定、國際橡膠協定等。
(五)近現代國際商務慣例。為了減少和避免誤會和紛爭,提高國際商務活動的效率,有些國際組織或者學術團體,歸納和整理商務活動中的某些習慣做法,制訂和公布各種商務規則,供各國商事當事人自由選擇采用。一經采用,就成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經濟行為規范。
1860年,歐美多國商界人士在英國格拉斯哥港共同制定了理算共同海損的統一規則,通常簡稱為《格拉斯哥規則》,隨后在1864和1877年經過兩度修訂,改名為《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28年至于1932年,國際法協會制訂了《華沙——牛津規則》專對CIF(成本+保險+運費)(簡稱到岸價格)買賣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作了統一的規定;
1933年國際商會公布了《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專門對國際貿易結算中最常用、因而爭端最多的信用證支付方式規定了統一的準則并作出統一的解釋;
1936年,國際商會制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專門對國際貿易合同中最常見的九種價格術語作了統一的解釋。
(六)近現代各國商事立法。法國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頒行的《商事條例》和《海商條例》,后來在1807年頒行的《法國商法典》,就是在上述兩種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補充而成的。
各國民商事立法的體例,法國和德國采取典型的民商分立的二元體制。瑞士是典型的民事和商事合一的立法體例。
近現代各個民族國家中商事立法逐漸完備,是因為:
第一,近現代較大規模的商事活動向來具有越出一國國境的特性,各國國內商事立法大多參考和吸收了國際商務活動中所約定俗成的各種慣例;
第二,由于主權國家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因此各國的商事法規也同時適用于本國商人涉外的商務活動或商事行為,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第三世界作為一支新興的、獨立的力量登上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的舞臺。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爭斗,導致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折,出現新的格局,國際經濟法的發展逐步進入“除舊布新”的重大轉折時期。
(一)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貿總協定。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45個與會國家簽訂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在1945年12月分別正式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1947年10月,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并隨即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前兩項協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圍內促進貨幣和金融方面的國際合作,從而促進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相對穩定和自由化;后一項協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圍內促進關稅和貿易方面的國際合作,從而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
★以這三項協定為契機,開始進入以多邊國際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階段,其新特點:
第一,過去雖已出現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但調整對象一般是比較次要的、帶技術性的專門事項,它們對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影響,往往限于某個小環節或小局部;而上述三個多邊協定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貨幣金融、國際關稅壁壘和國際貿易往來等牽動整個體制的重大問題、要害問題,影響到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全局和根本。
第二,過去許多雙邊性的商務條約只簡略地涉及到關稅、貿易、貨幣匯兌問題,只作籠統抽象的規定,缺乏切實具體的措施,更非以實現國際貨幣、商品流通的自由化為主要目標,其有關規定的廣度和深度,遠遜于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
第三,過去這些雙邊性商務條約,規定不一,其適用范圍也只限于締約雙方,而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具有廣泛得多的國際統一性和普遍性。
★從本質上和整體上看,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是舊時代國際經濟舊秩序的延續,不能認為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
首先,40年代中期參加上述多邊協定締約會議的國家,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協定的有關內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的利益和要求;絕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還處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沒有代表出席,它們的利益和愿望在這些協定中未能獲得應有的反映和尊重。
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間組織,卻排除了“一國一票”的平權原則,而采用類似股份公司的“加權表決制”。而該組織權利機構中各國理事和執行董事表決權的大小,也采用同樣的原則核定。
再如關貿總協定要求各締約國無條件地實行互惠,完全對等地大幅度削減關稅。這一原則無條件、無差別地適用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是顯失公平的,往往導致發展中國家國內市場丟失、民族工業受害和對外貿易萎縮。
其次,在40-50年代,舊式的殖民統治體系在全球范圍內仍占主導地位。60年代以后,許多殖民地、半殖民地雖然爭得政治獨立,但作為交換條件,往往被迫簽約同意保留原宗主國在當地的既得利益和特惠待遇,從而在經濟上仍然處于從屬和附庸的地位。世界財富的分配體系基本上保留著舊日的面貌,貧富極度懸殊,富國繼續盤剝窮國,從而造成富國愈富、窮國愈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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