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3、建立發展基金
資金匱乏,是阻礙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的一個主要因素。地方組織要多渠道籌集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資金。提倡建立專項資金,其目的是把有限的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然后以低息貸款和分期償還的方式用于支持和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開展。
4、加強國際合作
隨著我國加入WTO,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廣闊。我國政府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以各種方式參與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從資金、技術和人萬方面爭取國際的合作與援助,從而推動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同時,積極引進一些國家已經達到相當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省我國技術研發時間,降低技術成本,以加快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