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在我國歷史上,“法”、“律”二字 雖可解為同義,但也有所區別。一般地說,法的范圍較大,往往指整個制度(如“變法”一語中所講的法);律則指具體準則,尤指刑律。
靜態的法通常指法律規則、制度;動態的法則泛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或過程。
法的內容即指社會經濟條件,法的形式即指法的本身。
有時法的內容即指法的本質或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法的形式泛指大的內容的表現形態,即法的內容的各種結構或組織,包括各種法的劃分、法的效力意義上的法的淵源、其他各種法的分類以及各種具體法律制度、法律關系,等等。
法的淵源和法的分類是法學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前者主要指法的效力淵源,如因法律效力不同而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判例等不同形式之分;后者主要指從不同標準出發,對法作不同分類,如國內法和國際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等。
(二)法有哪些特征?
答:法的特征有一下四個方面:
1、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規范;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3、法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
4、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三)法律規范或法律規則是一種社會規范,即特定社會群體中一般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準。社會規范包括政治規范(如政黨章程、政治生活準則)、法律規范、道德規范、宗教規范或一般社會組織規章等。
除社會規范外,還有各種規范,如技術規范、語言規范(語法)、運動規范(比賽規則)等。
每一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個部分構成。
行為模式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可以這樣行為;應該這樣行為;不應該這樣行為。這三種行為規范也就意味有三種相應法律規范:授權性法律規范;命令性法律規范;禁止性法律規范。后兩類法律規范可合成為義務性規范,即通常所說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對具體法律意義的行為賦予某種結果。它大體上可分為兩類: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認折中行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護以至獎勵。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認、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四)法律規則有那些分類?
答:法律規則 按其本身性質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分類。中外法理學中,在法律規則的分類上有不同的分類法。這里暫且提出以下四種分類。
第一、前面所講的,按照行為模式的不同,分為授權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種法律規則,或者分為授權性與義務性(行令禁止)兩種,這里講的授權包括授予權利或授予權力。
第二、調控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這兩種規則的區別標準是特定行為以前是否有調整規則。
第三、強行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劃分強行性和任意性是從所保護權益(公益或私益)、法律效力的強弱等角度出發的,授權性和義務性的劃分主要是從不同行為模式的角度出發的。
第四、確定性規則、委托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這是從法律規則內容是否確定來劃分的。1、確定性規則,即明確規定一定行為規則,不必再援用其他規則;2、委托性規則,即這種規則并未規定行為規則,而規定委托(授權)其他機關加以規定;3、準用性規則,即并未規定行為規則,而規定參照、援用其他法律條文或其他法規。
(五)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規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三者。但法的主體是規則。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規定的或人們在法律推理種通用的概念。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
(六)從人們對法的認識過程來看,法的第一層次的本質是: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
法的最終決定因素——-物質生活條件法的第二層次的本質,即物質生活條件、經濟條件,指的是對法的第一層次本質,即階級意志的內容具有決定作用的因素。
本國歷史上的和外國的法律和法學,作為一種文化知識,對本國法律也具有重大影響,它們也應被納入法的第三層次的本質之列。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首先在于它的階級本質,即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
當代中國的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我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并不是泛指任何國家進入社會主義社會都會經歷的起始階段,而是特指我國在生產力落后、市場經濟不發達條件下建設社會主義必然要經歷的特定階段,而且是一個很常的歷史階段。
(七)夏商和西周統治者宣揚“代天行罰”的神權法思想,將刑罰說成“天”的意志。
春秋戰國時期,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從“禮”和“仁”的思想出發,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張“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墨家的代表墨子從“兼相愛,交相利”的核心思想出發,主張“以天為法”。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接近自然法的思想。
老子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也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罕見的一種接近“自然法”的思想。但老子講的自然法,不同于西方歷史上盛行的自然法學說。
管子講,“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狈业闹饕砣宋锷眺焙晚n非強調法的作用和法的規范性。商鞅認為,“故法者,國之權衡也!表n非則講,“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我國歷史上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是以君主名義制定的,即所謂“欽定”,而君主的權力卻又被解釋為“授命于天”。這種以“天”為中心的觀念是一種哲理化的神學,與一般宗教神學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種神學。
南宋哲學家朱熹認為,“法者,天下之理”。這也是中國歷史上較突出的一種法律哲學。在形式上與希臘斯多葛派所講的理性相類似。
中國近代思想家梁啟超提倡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應實行法治等觀點:“國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薄胺ㄖ沃髁x是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
(八)外國思想家、法學家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有哪些?
答:1、神學論 2、正義論 3、理性論 4、民族精神論 5、權力論和規范論 6、社會論
(九)法的本質一般地說可分為三個層次:
1、國家意志,即掌握國家政權階級的意志。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時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消滅了剝削階級,已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后時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
2、法的第二層次的本質是法的最終決定因素——-物質生活條件。
3、第三層次是非經濟因素對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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