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義
從字面上看,正義一詞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以至事業、關系、制度等。從實質上看,正義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一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
與正義不同,利益概念比較簡單。通俗的講法,利益就是好處,或者說就是某種需要或愿望的滿足。
利益有不同的分類法。首先,由于利益存在與不同領域而有物質、政治、精神三種利益之分。其次,從計算角度不同來劃分,利益可分為: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還有從利益主體不同而有個人、群體和社會三種利益之分,社會利益也指國家利益;有時可以將國家利益單列為一項,從而有四種利益之分。
(二)在法與正義關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學中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義,發與正義是等同的。這種觀點與后世的國家主義思潮密切聯系。
第二,正義是衡量法(指實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義的準則。這種觀點在西方法律思想種通稱正義論或自然法學。
第三,認為與道德(正義)是無關的,至少沒有必然的聯系,一個不正義、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應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
(三)當代中國利益關系的特別復雜性這種特別復雜性歸根結底是由以下四個方面的國情決定的。
1、中國是一個擁有12億人口的大國,但它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卻并不優越,它的底子是薄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這一特點對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以及普法教育的影響是極為巨大的。
2、中國是一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
3、我國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體制改革。
4、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和個人的心理因素的變化。它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由于多種經濟成分和經營形式的出現,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樣化,人們的收入也開始由了差距。
其次,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會產生許多新的矛盾。
再次,在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時期,一部分群眾會有特殊的暫時困難。
總之,這些變化都說明,法律在調節利益關系時的特別復雜性。
(四)法的價值含義之一是指它的評價準則,即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么標準來對它們進行評價。
我國法律在調節各種利益關系矛盾時的一些準則:
1、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2、兼顧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
3、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4、善于選擇最佳方案
(五)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工具存在著三種重要的限制,這些限制是從以下三個方面衍生出來的:
1、從實際上說,法律所能處理的只是行為,只是人與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內部;
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強力對人類意志施加強制的限制;
3、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使其機器運轉,因為法律規則是不會自動執行的。
這三方面的限制都可以歸結到一點:利益關系是復雜的,社會或國家用以調節利益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是一個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或政策、行政管理、思想道德和除法律以外的其他各種社會規范,如習慣、社團規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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