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作用
又稱法的功能,泛指法對個人以及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對人的行為的指引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另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或稱規范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每個人本人的行為。)
2、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授權性和義務性兩種。這兩種規范分別代表了規范性指引的兩種指引形式。義務性規范代表確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如應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如在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并且一般還規定,如果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權性規范代表一種有選擇的指引,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一般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護或獎勵等)。
確定性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余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
二、評價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作用。這里講的評價作用的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
在評價他人行為時,總要有一定的、客觀的評價準則。法是一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準則,即根據法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一種評價準則,與政策、道德規范等相比,法律還具有比較明確、具體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還具有某種教育作用。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有人因違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對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過來,人們的合法行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樣對一般人的行為具有示范作用。
四、預測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或者說,法律有可預測性的特征,即依靠作為社會規范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之間將如何行為。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五、強制作用法的另一個規范作用在于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規范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法的強制行為不僅在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且還在于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會作用是指維護特定人群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兩大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一、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在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目的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
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執行社會公共事物的作用社會公共事物則是指與階級統治相對稱的活動,在各個階級對立的社會中,這種社會公共事物及有關法律的性質、作用和范圍是很不相同的。總的來說,執行這些活動的法律大體上有以下集中:
1、為維護人類折回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如有關自然資源、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通訊以及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
2、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法律;
3、有關技術規范的法律,即使用設備工序、執行工藝過程和對產品、勞動、服務質量要求的法律;
4、有關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會事物的作用這兩方面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顧名思義,前一種法律的對象是階級統治,后一種是階級統治以外的事務。這兩種法律都是調整社會關系,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其保護的直接對象是不同的。其次,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律當然僅有利于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則是剝奪和壓迫;執行社會事務的法律,至少從客觀上說,有利于全社會而不是僅有利于統治階級一個階級。再有,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折回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鑒的。
三、關于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的性質關于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爭論,大體上說有一下兩種觀點:一種是,凡法都有階級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觀上對整個社會有利的、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也有階級性;法的社會性與階級性是一致的,社會性是有階級性的社會性,法的階級性也是有社會性的階級性。另一種觀點是:從整體上看,法是有階級性的,但具體到各組成部分說,有的階級性強,有的階級性弱,有的仿佛很難看除它與階級的聯系。
(三)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的社會作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的社會作用有四個方面:
1、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2、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4、保障和促進對外交往。(政治理論角度)
(四)從法學角度出發,將當代中國法的社會作用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維護秩序,促進建設和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二、根據一定的價值準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
三、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即行使權力)的行為提供法律根據,并對他們濫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
四、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五、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
六、為法律本身的運行與發展提供制度和程序㈣、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的作用近20年來,我國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加深,這是經驗的總結,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對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總之,認為法律無用,可有可無,或認為法律萬能,都是錯誤的。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