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商法商法是封建后期出現的,是帶有資本主義法律的第一個例證。商法通常指專門適用于商人或商事活動的法律(開始時又稱商人法)。在西歐,這種法律最初來自地中海、北海、波羅的海等沿海城市和其他城市的商業習慣和羅馬法的有關規定。較早出現的商法是港口城市的海商法。后來商法的范圍日益擴大,包括票據法、保險法、公司法和破產法等。這些商法反映了海上貿易和其他商品生產和交換活動的需要,是體現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的法律。
2、資本原始積累的法律資本原始積累,是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以前通過暴力迫使小生產者同生產資料分離并積累貨幣資本的歷史過程。
(二)
資本主義法的本質和基本特征目前,資本主義法主要是指那些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即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國的法律。就階級本質而論,二戰后新獨立的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也屬于資本主義法的歷史類型。
與以往私有制社會法律相比,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維護以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維護資產階級專政和代議制政府;維護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人權。
(三)
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即資產階級的財產權是資產階級法律的核心。
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是天賦的自然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這里講的“神圣不可侵犯”,首先是指國家應保障私有財產不受無產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侵犯,而且也指國家不應直接干預資產階級的自由經營。因此,國家的對內職能主要是立法、維護治安和司法。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安全,為資本主義經濟運行的各種法律關系(如合同、債務關系)提供公認的準則,以及對財產和其他多種法律關系中的糾紛進行裁決,等等。
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國家加強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社會作用也大大擴展。除了上面所講的那些傳統作用外,它還起著許多新的作用。主要有:
1、以法律手段支持和調節作為市場主體私人企業的活動,直接、間接地影響私人資本主義的生產、流通和分配的全過程(如反托拉斯法、信貸法、稅法等)。
2、以法律手段調節各經濟部門之間、社會集團之間(如勞資之間、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如勞資關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3、法律規定國家直接經營企業、事業,實行企業“國有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初期特別在英、法等國頗為盛行(有關國營、公營企業、事業的法律、法規)。但自70年代以來,“國有化”政策已日益衰落,國營、公營企業已逐步恢復為私人企業。
4、以法律手段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如能源法、環境法等)。
5、以法律規定各種社會福利和服務事業(如關于社會福利法、社會保險法等)。
6、以法律促進教育和職業訓練,發展科學、技術和其他文化事業方面的活動(教育法和科技法等)。
(四)
資產階級法律的另一個特征是維護資產階級國家制度——-資產階級專政。
資產階級與封建主專政的一個重要區別是:資產階級一般是通過自己的政黨來執掌政權的。政黨制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中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就統治方式而論,資產階級國家又有資產階級民主制和法西斯統治這兩種政治制度之分。前者主要指:由公民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立法機關(議會);政府和公民都應遵守法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其他基本權利和自由;等等。因而資產階級政府又稱代議制政府,資產階級民主又稱代議制民主。法西斯統治主要是指對外瘋狂侵略和擴張,對內實行恐怖統治,干脆連資產階級民主的形式也拋棄了。但迄今為止,在資產階級國家中,代議制政府還是占支配地位的。在實行代議制政府的國家中,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關系而論,又有內閣制(也稱議會制)和總統制之分。前者指在法律上行政機關由議會產生并向議會產生并向議會負責;后者則指行政首腦由選民直接或間接產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機關相互獨立,各自向憲法負責。英國是實行內閣制的典型,美國是總統制的典型。法國根據1958年憲法所建立的制度是介乎內閣制和總統制之間的制度。
資產階級首先提出“人權”是有歷史、經濟和思想根源的。資本主義社會不同于以往奴隸制、封建制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形式上,法律上,不論資本家和工人、富人和窮人,都處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種“自由”。這種平等和自由又被稱為“人權”。
資產階級是在中世紀中后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和發展提出人權的。首先,大規模的貿易要求商品所有者擁有以平等權利進行商品交換的自由。其次,從手工業到工場手工業的轉變則要求一定數量的“自由”工人,他們可以有“平等”權利和雇主訂立合同,出租自己的勞動力。再有,商品交換意味著所有人的勞動平等和同等效用,因為根據價值規律,商品的價值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的。可是資產階級對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到處都受到封建制度的阻礙,因此,資產階級必須推翻封建統治,而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資產階級也必須為廣大農民要求同樣的自由平等權利,以號召農民參加反封建的斗爭。
資產階級人權的思想淵源最早來自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思潮。它提倡以人為中心,一切為了人的思想,提倡人的理性和人性,提倡人權和個性解放,以反對神權和教會的蒙昧主義。17~18世紀,以英國洛克和法國盧梭等人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天賦人權論”。他們主張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權利,追求幸福、財產以至反抗暴政的權利。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就是以“天賦人權論”作為理論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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