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決定于經濟基礎,表現在諸多方面:
第一,法的產生決定于經濟基礎。隨著私有制的產生以及與其相伴隨的階級分化,才產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階級意志的法。
第二,法的性質決定于經濟基礎。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并進而在政治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必然會運用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它的意志通過法表現出來,使其統治地位合法化,維護對其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第三,法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經濟基礎。規定生產資料所有制,調整生產、交換、分配過程中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幾乎總是被一定的經濟內容所決定。
第四,法的許多特點主要也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
第五,法的發展變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種發展變化必然要反映到作為上層建筑組成部分的法上來,要求法與之相適應并為其服務,否則就不能達到為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的目的。
(二)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主要表現在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點或優點,對經濟基礎都有積極的作用:
第一,法有指引和預測作用,它可以通過提供行為規范,以法的形式總結和反映成功的經驗,來促進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向健全、完善的方向發展,引導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朝有利于掌握政權階級的方向發展,從而對經濟基礎起引導和促進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用法來確認一定的經濟基礎,可以使經濟基礎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質,可以幫助掌握政權的階級懲治對自己的經濟基礎進行破壞的行為,維護有利于自己的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另一方面,用法來確認一定的經濟基礎,也可以幫助掌握政權的階級制約本階級內部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己經濟基礎的任性行為,使經濟基礎具有穩定性、連續性,不因人事的變遷而中斷或變動。
第三,法有特殊的強制性,它可以幫助掌握政權的階級改造或摧毀舊的、不適合自己需要的經濟基礎。
一切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都具有反作用,但法的反作用同上層建筑中其他部分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相比,有著自己的特點。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各種經濟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作用于經濟基礎的。
判斷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對社會的發展究竟是進步的還是相反,主要看它所服務的經濟基礎的性質。當法為新的、先進的經濟基礎服務時,就成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生產力發展、推動社會前進的進步力量;當法為舊的、落后的經濟基礎服務時,就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阻礙生產力發展、阻礙社會進步的消極力量。
(三)生產力標準是衡量社會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其他一切社會現象的狀態的基本標準。
法對生產力的作用主要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法對生產力的作用一般要通過經濟基礎的中介。當法服務的經濟基礎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時,法對生產力的發展便起促進的進步作用;當法服務的經濟基礎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時,法就對生產力起阻礙作用。
第二,法對生產力也有直接的促進或阻礙作用。
(四)
1、社會主義條件下經濟對法的決定作用主要表現在:
①在立法時應當考慮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應當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經濟條件出發,使所立的法符合在這種條件的基礎上所產生、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規律。這樣的法,才能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②在立法時應當正確處理各種物質利益關系。立法時必須善于將這些物質利益關系體現為法定權利和義務。
2、社會主義法對經濟的服務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法積極體現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戰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順利實現,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
第二,法還直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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