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法的實施,也叫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餓行為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
3、法的遵守的意義
①認真遵守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實現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認真遵守法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
4、法的執行,簡稱執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5、法的執行的特點
①法的執行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②法的執行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③法的執行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④法的執行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6、法的執行主要原則
①依法行政的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
②講求效能的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
7、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條基本的執法原則,是因為:首先,行政機關在國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次,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
8、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9、法的適用的特點
①法的適用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②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③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10、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法的適用?
答:在兩種情況下,需要法的適用:
①當公民、社會組織和1其他國家機關在相互關系中發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爭議,致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無法實現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裁決糾紛,解決爭端。
②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其活動中遇到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為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制裁違法、犯罪,恢復權利。
(二)1、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3、法律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①屬人主義,即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不論其身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即便身在該國領域也不適用。
②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不論是否本國公民,都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本國公民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③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
④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
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①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
②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另一種是對其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法律對事的效力法律對事的效力,指法律對什么樣的行為有效力,適用于那些事項。這種效力范圍的意義在于:
①告訴人們什么行為應當做,什么行為不應當做,什么行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對什么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范圍的界限。
5、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于哪些地區。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飛機。
6、法律的時間效力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時間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③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7、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
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
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新法與舊法沖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
8、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目前各國采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三)1、法律實效,是指人們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去行為,法律被人們實際遵行、執行或適用。
2、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過實施而實現自己的社會目的、價值或社會功能及其程度。
3、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現實生活作用結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義主要有兩點:首先,通過對法律效益的分析,發現影響法律效益的各個因素,包括常量和變量,甚至其中數量化的對應關系,以便人們通過控制和調整這些因素和變量,達到對法律實施結果與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其次,通過對有關法律效益的成分收益分析,實現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
4、法律實施的評價標準
①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②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③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
④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治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⑤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可比性研究。
⑥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⑦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實現程度。
⑧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5、影響法律實施的因素影響法律實施的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個人、體制、環境、法律本身等四個方面。
①個人方面的因素,即行為受法律調整和負有執法、司法職責的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紀律等綜合素質水平。
②體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關法律執行、適用、監督機關的組織、結構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③環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關法律實施的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文化環境和自然環境。
④法律本身的餓因素,包括法律內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法律內容方面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質上反映社會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會文明的發展趨勢。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法律內容是否符合社會實際發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質量,它在法律實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明確、完整、和諧應當是立法質量的三個基本要求。
明確,指法律規范的語言清楚,概念明確,法律規則指示清楚、公開,而且沒有歧義。
完整,包括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
和諧,要求法律部門之間、法律淵源之間、法律制度之間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統一、有序、和諧的整體。和諧包括兩個具體要求:第一,法律、法規之間應當協調、配合。第二,法律、法規之間沒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觸,當兩個以上法律條款指向同一事項時,不會出現如果執行甲條款,就會構成對乙條款或餅條款“違法”的兩難局面。
總之,影響法律實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這些因素從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響著法律的實施,認真研究這些因素,并在實踐中有的放矢地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就會改善法律實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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