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
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概念
我國的環境與環境保護法是以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規定為基礎,并由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的一系列單行法規和具有規范性的環境標準等所組成的完整的體系。
二、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研究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1.從實踐意義上說,一個國家沒有比較完備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衡量該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和環境管理水平的標志。
2.從理論意義上說,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組成
1.憲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3.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4.環境標準;
5.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第二節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礎,是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依據。
第三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一、1989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該法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經修訂后重新頒布的。
二、其中八個主要規定
1.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2.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對象是那些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要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3.規定了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應采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4.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5.規定了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義務。
6.規定了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監督管理的權限和任務。
7.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8.規定了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頒布,對于促進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完備化,加強我國的環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概念: 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到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
它是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又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因此,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一般都比較具體詳細,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
二、內容(客觀題)分類:
1.土地利用規劃法;(國土整治法,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
農業區域規劃法,尚未頒布;
城市規劃法,1989年頒布;
村鎮規劃法,目前只有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村鎮規劃管理條例》)
2.環境污染防治法;
3.自然保護法;
4.環境管理行政法等。
第五節 環境標準
三種類型:一、環境質量標準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基礎標準、方法標準和樣品標準
第六節 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1997年經過修訂的《刑法》在第六章中,專門設立了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有關規定
四、經濟法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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