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所得稅制
一、所得稅制的概述
(一)所得額,收益額,純收益額,總收益額及其關系
收益額/純收益額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總收益額 農業稅的所得額(不扣除成本費用)
(二)對所得額課稅的評價(對所得稅的評價) ☆
1.意義/作用/優點
(1)能使稅收收入比較準確地反映國民收入的增減變化狀況。
(2)有利于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因其為直接稅,不能轉嫁,調控力度大)
(3)有利于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2.局限性/缺點
(1)受經濟波動和經濟管理水平高低的影響。
(2)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困難大,稽查難度大,容易被偷漏。
(三)對所得額征稅的征收制度的比較☆
1.分類征稅制和綜合征稅制及其區別/特點/優缺點
(1)定義:①分類征稅制是將各類所得,分別不同的來源課以不同的所得稅。
②綜合征稅制是對納稅人的各項各種來源所得的總額征稅的一種制度。
(2)優缺點/區別
①分類征稅制:
A優點:課征簡便,易于按各類所得的性質采用分類稅率,能夠控制稅源,防止偷漏稅款。
B缺點:不利于實行累進稅率,難以體現按能負擔的原則。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一)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問題
1.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及其區別
(1)涉外稅收:是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是對本國境內的外國納稅人征稅。
國際稅收:是指由于對跨國所得征稅而帶來的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2)區別: ①性質不同,前者屬于征稅問題,后者屬于稅收分配問題。
②體現的關系不同,前者體現征稅人與納稅人的關系,后者體現不同國家的征稅人之間的關系。
2.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其種類
(1)定義: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所行使的管轄權力,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種類: ①地域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依據屬地原則 P179
②公民管轄權(居住國管轄權)依據屬人原則 P179
3.國際雙重征稅概念,產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1)定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向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所進行的交叉重疊征稅。
(2)原因: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同時采用著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稅收管轄權重疊。
(3)危害性:①使跨國納稅人承擔雙重稅負,壓抑了跨國投資的積極性。
②不利于國際投資的自由流動,影響了國際資金的充分運用。
③對國際間的技術交流不利,限制了國際經濟交往,不利于對落后地區的經濟開發。
4.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辦法
(1)稅收抵免:
①定義:居住國政府準許本國居民以其繳納的非居住國所得稅抵免一部分應繳納的居住國所得稅。
②種類:
A直接抵免,適用于個人及統一核算的經濟實體的抵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居住國所得+非居住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額
B間接抵免,適用于不同經濟實體之間所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子公司)
(2)稅收饒讓: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三、個人所得稅
(一)概述
1.定義:是對我國居民的境內外所得和非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個人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2.制定新的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性。
(1)涵義:“三稅合一”
(2)必要性:是為了解決現行法規與形式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 ☆
3.制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指導思想:簡化稅制,公平稅負,強化管理,完善制度。
原則:(1)在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前提下適當加以調整。
(2)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
(3)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外的有益做法。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
1.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納稅人:
①居民:A有住所的個人 B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②非居民: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居住不滿1年,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
(2)征稅范圍:①對居民: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 ②對非居民:來源于中國的所得
(3)對于居民的境外所得,實行稅收抵免
①準允抵免的應是納稅人實繳稅款
②準允抵免的稅款不能超過限額(按國內稅率計算的稅額)
③在境外實繳稅款低于扣除限額的應補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抵扣,但可以在以后5年內抵扣。
2.征稅對象: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個人所得。P212
3.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費用扣除標準。P213
4.稅率:P215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5%~35%五級
(3)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0%
稿酬減征30% 例:甲: (3600-800)×(1-30%)×20% 4000元以下情況
乙:6400×(1-20%)×(1-30%)×20% 4000元以上情況
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 2萬<收入≤5萬 加征五成(50%),加征后稅率為30%
收入>5 萬 加征十成(100%),加征后稅率為40%
5.減免稅
6.征收管理:
征收方法:源泉扣繳,個人自行申報。
納稅期限:次月7日內
四、農業稅
(一)概述
1.概念:是國家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2.種類
3.農業稅的政策原則及其實現措施
(1)兼顧國家積累和農民需要的原則
涵義:在農業收入分配上,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與農民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
措施:①合理確定農業稅的征收總額 ②穩定負擔,一定幾年不變 ③規定最高負擔率 ④嚴格控制農業稅以外的其他負擔
(2)合理負擔的原則
涵義:即要處理好農民內部各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系,使農業稅征收總額在各類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合理平衡。
措施:
①要解決好地區之間的矛盾,即富裕地區,平原地區稅負從高;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稅負從低。
②要解決好農作物之間的矛盾,對糧食作物的稅負從低,對經濟作物的稅負從高。
③要解決好同一地區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矛盾,使其負擔能力與收入水平相適應。
(3)鼓勵增產的原則
涵義:即要通過對農業稅的征收,促進農業的發展。
措施:①在計稅依據上,按土地的常年產量計征,一定幾年不變。
②在穩定負擔上,國家不參與農業增產部分的分配,增產部分全歸農民所有。
③在農業稅的減免規定上,對興修水利,開墾荒地的收入給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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