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婚姻家庭立法(多考選擇題)
到近代,清政府于1910年頒布了《大清現行刑律》,其在諸法合體的框架下承繼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專門的親屬一編,是中國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嘗試。但由于朝代更替,這部法律沒有施行。而《大清現行刑律》中關于婚姻家庭的內容,在北洋政府統治時期仍得以適用。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親屬編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沒有正式頒行。
1930年,國民黨政府公布了《民法親屬編》,于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該法規定了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和親屬會議,共計7章171條。該法后在我國臺灣地區施行,迄今已幾經修訂。
婚姻家庭問題關系到廣大民眾的生息,故此成為中國共產黨在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最早遇到的治國施政考驗。1930年,中國共產黨政權頒布《閩西婚姻法令》,1931年頒布《鄂豫皖婚姻問題決議案》,同年在建立全國性的工農民主政權之后又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1934年,中共政權在總結婚姻家庭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該法共7章,僅21條,全面確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 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對結婚和離婚的條件及程序以及離婚問題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面都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此后中國共產黨政權在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期間又根據現實需要制定了一些地區性的條例,如1939年《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等,并不斷地對這些條例進行修正和完善,從而推動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從半封建半殖民地境況中的狀態向現代社會的文明婚姻制度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