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婚姻法對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
時間:1980年9月10日通過、1981年1月1日施行
體例:五章三十七條;
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附則;
80年對50年的修改;
(1)對基本原則補充
保留1950年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變化增加保護婦女、兒童合法利益;增加保護老人、實行計劃生育;
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的規定;
(2)對結婚條件的修改
法定婚齡提高:18、20——20、22;
禁婚親:1950將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1980禁止三代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3)擴大對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1980增加兄弟姐妹;
(4)離婚條款的修改、增補;
(5)登記后男女雙方可以約定互為家庭成員;
(6)有關行政制裁和強制執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