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論述題)
這次修法的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總則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諸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通過有關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強化了對婚姻家庭主體人身權利的保護。在新增的第4條中規定了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從而集中體現了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在結婚制度中增設了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原因,撤銷請求權人和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以及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后果等,從而為防治違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對策。
第三,在家庭關系中改進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界定了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和一方所有財產的范圍同時還規范了夫妻財產約定,包括約定的內容、形式和效力;對有關親子、祖孫、兄弟姐妹權利義務等規定也作了適當的修改。
第四,在離婚制度中,對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了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從而增強了法律在適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在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處理等同題上,增設了探望權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規定。
第五,以專章規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對違反婚姻家庭法行為的受害人,規定了各種必要的救助措施,對婚姻家庭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些是直接規定的,有些規定是同其他法律相銜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