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調整對象的廣泛性。
列入調整范圍的主體: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
特定情況下還包括女婿、岳父母、兒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列入調整范圍的事項:需要由法律加以規定,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后果的問題。
2、調整對象身份性、倫理性,同時財產關系也占有相當比重。
婚姻家庭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調整的財產關系,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會經濟要求
(1)婚姻家庭法:親屬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經濟功能的要求;
(2)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經濟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體
(1)婚姻家庭法:主體須為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
(2)其他民事法律:與親屬身份無關;
第三,發生和終止原因不同
(1)婚姻家庭法:隨特定的親屬身份而發生、終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無親屬關系為轉移;
第四,內容有不同的性質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2)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例題·單選題]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中,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是( )。
A、婚姻關系
B、家庭關系
C、人身關系
D、財產關系
[答案]C
[解析]在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中,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方面。
[例題·單選題]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是( )。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財產法
[答案]B
[解析]婚姻家庭法屬于實體法、公法范疇。酒氣性質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財產法。
3、婚姻家庭法的調整手段具有多樣性,既有大量的強制性規范也有非強制性規范,還有一些倡導性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