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效力,即適用范圍,是指法律適用于哪些人、什么地域、什么期間,分為三個方面:對人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
(一)婚姻家庭法對人的效力(多項選擇題)
我國婚姻家庭法適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國公民之間的結婚、離婚、收養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須適用我國婚姻家庭法。
華僑與國內公民之間、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之間在我國境內辦理結婚、離婚和收養等事宜,也應當適用我國婚姻家庭法。
此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原則上亦應適用我國相關涉外法律法規。
(二)婚姻家庭法的空間效力
全國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都適用于國家主權領域的一切地區,包括領陸、領水及其底土和上空,還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土,即駐外使館和領域外的本國交通工具。這些具有全國性空間效力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性法律,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則只具有地域性空間效力。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僅在整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地域范圍內有效,民族自治地區有權機關制定的婚姻家庭法變通性規定,也只適用于相應的民族自治地區。
(三)婚姻家庭法的時間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文件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對其頒布實施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時間可通過兩種方式來確定:一是法律文件中已明確規定了一個不同于發布時間的生效時間。 如1980年婚姻法規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雖然婚姻法于1980年就已發布,也要到1981年1月1日起才生效。二是法律文件中未作明確規定,此種情形下,一般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時,法律文件中也會直接規定該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法的失效時間也可通過兩種方式來確定:一是按照新法的明文規定確定舊法的失效時間。如1980年婚姻法規定:“1950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蹦敲,1950年婚姻法的失效時間就是1980年婚姻法的施行之日即1981年1月1日。二是在新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待新法施行后,舊法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