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
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代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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