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復議原則:
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變更權:
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
追償:
是國家向行政賠償請示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先行原則:
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行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如果行政處理未能解決爭端,則請求權人方可提起賠償的訴訟程序。
危險責任原則:
該原則又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
即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濟: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司法機關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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