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成
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代表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
1、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
2、軍隊的代表由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辦公廳 的軍人代表大會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產生。
3、臺灣省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到北京協商產生。
4、特別行政區按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特定辦法推選產生全國人大代表。
(二)任期
1、全國人大每屆任期5年。
2、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2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
但在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以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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