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學考試憲法學考點講解匯總
對于財產權的補償條款,大致有兩種規定形式:
(1)給予公正的補償方式,
《俄羅斯聯邦憲法》第30條規定:“為了國家需要強行沒收財產只能在預先做出等價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2)給予適當的補償。
《德國基本法》規定:“只有以公共福利為由才能占取財產;占取的施行只能根據調控補償的性質與程度之法律;這種補償應通過建立公共利益和那些受到影響的利益之間的公正平衡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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