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海運、空運、公路和鐵路運輸
提單(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提單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1. 運輸合同證明作用;
2. 貨物收據作用;
3. 物權憑證作用。
提單的內容主要包括:
1. 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 承送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3. 船舶名稱;
4. 托運人的名稱;
5. 收貨人的名稱;
6. 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 卸貨港;
8. 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9. 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 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其代表的簽字。
提單與海運單的關系怎樣?
二者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其聯系是:
1. 兩者的格式和內容大體相近;
2. 都具有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作用和貨物收據作用;
3. 托運人可以憑借其輸結匯手續。
二者的區別:
1. 提單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則不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2. 提單可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流通轉讓,但海運單則不具有流通轉讓性,這就使通過偽造單證進行詐騙的危險相應減少了。
提單的分類:
1. 按照貨物是否已經裝船可分為:
A、已裝船提單:指承運人將貨物裝上承運船舶之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其基本標志是記載了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
B、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是指承運人在接收貨物但尚未將貨物裝上承運船舶之前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通常未載明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
***收貨待運提單轉化為已裝船提單的方式有:
A、托運人將該提單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
B、承運人在該提單上加注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注后的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2. 按照收貨人的記載方式分:
A 記名提單,是指具體載明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的提單。
B不記名提單,是指“收貨人”一欄空白或僅載明貨物“交與持票人”字樣的提單。
C指示提單,是指僅載明承運人交貨“憑某人指示”或“憑指示”字樣的提單。
***記名提單不得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須背書可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轉讓。
3. 按照對貨物表面狀況是否加列不良批注分為:
A清潔提單,是指承運人注明貨物“表面狀況良好”或對表面狀況未加批注的提單。
B 不清潔提單, 是指承運人對其接收或已裝船的貨物的表面狀況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單。
4. 按照運輸貨物方式的差別分:
A直達提單,是指由同一船舶將貨物從裝貨港運至卸貨港,中途不轉船的提單。
B轉船提單,是指將貨物從裝貨港運往卸貨港途中需換船轉運的提單,通常載有“轉船”或“在來港轉船”字樣。
多式聯運提單,是指由第一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簽發的,包括海運在內的多種運輸方式聯合運輸全程的提單,但海運承運人僅負責由其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海運區段運輸。
海運單(sea waybills,S/W)有“班輪運單”和“運輸收據”等多種名稱,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轉讓的單證。
調整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
《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航空運單:《華沙公約》規定:“在沒有相反的證明時,航空貨運單是訂立契約、接受貨物和承運條件的證明。”因此航空運單通常就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航空承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承運人有權按規定向托運人、收貨人收取費用,有權引用公約所規定的免責事項和責任限額來減、免或限制自己的賠償責任。
在航空運輸期間內,即在貨物由承運人保管期間內,不論在航空站內外,承運人都應對航空貨運單項下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承擔責任。
承運人可以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 如果承運人能證明他或他的代理人為避免損失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能證明不可能采用這種措施時,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2. 如果承運人能證明損失是受損人的過失所引起或助成的,則可視情況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3. 《華沙公約》規定,如承運人能證明損失是由于駕駛航空器操作或領航上的過失所引起的,承運人也可不負責任。
調整公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及其適用范圍是什么?
1.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是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簽訂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簡稱CMR.
2. 凡合同規定的接受和指定交貨地點是分處兩個國家而其中至少有一個國家是接受《公約》的締約國的有償公路車輛貨運合同,都適用CMR公約。該公約的締約國是一些歐洲國家。該公約也適用于由國家或政府機構或政府組織所承擔的運輸。
公路運輸合同怎樣簽訂?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規定,公路運輸合同應由公路貨運單予以確認,但是,沒有公路貨運單或公路貨運單不合格,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仍應受公約的約束。
公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是什么?
承運人應從他接受貨物時起至交貨時止,承擔貨物所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延誤交貨的責任。
但如滅失、損壞或遲交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承運人可免除責任:
a) 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
b) 發貨人的指示不能不引起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后果;
c) 由于貨物的內在缺陷;
d) 由于承運人無法避免和其后果無力防止的事件所引起的。
目前關于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公約有兩個,即《國際貨約》與《國際貨協》。
鐵路運輸承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承運人的基本權利:
1. 收取運費及其他費用,收貨人非法拒絕領取貨物時按規定向他收取罰款。
2. 按規定拒絕或延緩執行托運人所提出的變更合同的要求。
3. 按規定引用免責條款,拒絕托運人的索賠。
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1. 將運單下的貨物運至到站,交付給收貨人。
2. 執行托運人按規定提出的變更合同的要求。
3. 自簽發運單時起至交付貨物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在這個期間內,對貨物因逾期運到,以及因貨物全部或部分滅失或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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