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2.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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