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議次數
鄉鎮人大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1/5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2)會議的準備、召集、主持以及與會者
鄉、民族鄉、鎮的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
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大會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鄉、民族鄉、鎮人大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大代表舉行完成后的2個月內,由上屆人大主席團召集。
鄉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人大會議。
(3)會議主要內容
①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議的工作報告主要包括:
本級人大工作報告;
本級政府的工作報告;
本級政府關于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的報告;
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②審議議案
主席團、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表決。
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③人事任免
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團或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人選。
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出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另行選舉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補選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大決定。
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④質詢和詢問
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在主席團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人大會議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時,有關機關應派人進行說明。
(4)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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