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的4個意思表示,都是要約邀請。
(2)商業廣告原則上是要約邀請,例外構成要構,從考試角度講,常見的是構成要約。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條規定的2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商業廣告的發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義。
(3)商業廣告的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
(4)懸賞廣告:指內容是以對方完成某種行為發布方給付一定價金的廣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懸賞廣告發布人規定的行為,就有權要求報酬。
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以及要約生效的時間。
例:6月1日,甲給乙發出一個要約,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國要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6月3日要約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書面形成撤回要約。
撤回的對象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生效,有兩層含義:
(1)甲要接受自己要約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銷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諾的權利。
在要約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諾之前,如果甲否認自己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撤銷。撤與撤銷形式上表現為時間的不同,實質上表現為撤銷的意思不同:前者適用于未生效的要約,后者否認的是已經生效的要約。
重點掌握第19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第19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可以撤銷要約:
(1)要約明確規定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方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為履行作了準備工作。
例1:甲6月1日給乙發出一個要約,明確規定不必須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諾。
例2:甲6月1日給乙發出一個要約,寫明不可撤銷。
例3:甲發生一個要約的,表示一定靜候乙的回復。乙已經購買了原材料。
(二)承諾
1.承諾的主體
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發出要約,乙未置可否,丙見到,給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問: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諾新要約。
承諾的主體僅限于受要約人(商業廣告例外)。
2.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規定在第23條、28條和29條。
(1)甲明定承諾期限;
(2)甲沒有明定承諾期限: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承諾遲到:
第28條、第29條分別遲到的兩種原因。
(1)由于送達人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原則: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
(2)承諾人自身的原因導致遲到
原則上構成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
3.承諾的內容
合同法第30條、第31條。
第31條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新要約。
第32條規定:非實質性變更為承諾。但有兩種例外:一是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一是要約表示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任何變更。
例:甲給乙發出一個要約,乙全部承諾,但又加了一個條款,要求甲提供原產地證明。這是非實質性變更,如果甲沒有表示反對,就產生兩個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產地證明這個義務訂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內容。
例:(2000年試題)下列承諾有效的有:
附條件的承諾是否是有效的承諾?不一定,因為附的條件可能是實質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實質性變更。
4.承諾的生效
第26條,“到達主義”,但是,根據第32條,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發出要約,乙的承諾6月9日到甲處,雙方6月18日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這時,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試題)北京碧新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簽字蓋章,發給乙方(浦東公司),6月3日到達乙,乙當天簽字蓋章,回寄給甲方,6月7日到達甲方。問:合同何時成立?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簽字蓋章有兩種方式:
(1)同時簽字蓋章;
(2)意思異地:一方先簽一方后簽。后一方簽字蓋章完成時,合同就成立。
第33條: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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