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勞動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一節 勞動法的概念
勞動法的概念
1、狹義: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全國性、綜合性的勞動法,即法典式的勞動法。這樣的法律對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進行統一調整。這種法律的名稱各國有所不同,如《勞工法》、《勞動關系法》、《勞資關系法》、《勞動標準法》、《勞動基準法》等等。我國直到1994年7月5日才由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開始執行。這部法律為制定單行勞動法規和地方性勞動立法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并頒布了法典式的勞動法;
2、廣義: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法學上的勞動法是指廣義上的勞動法。
不管是廣義上的勞動法還是狹義上的勞動法,勞動法都是和勞動有關的法律。
關于狹義上的勞動法
1、它是由最高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
2、它統一適用于全國(我國的港、澳、臺地區除外);
3、它的內容涉及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各個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統的法律;
4、它為制定單行勞動法規和地方性勞動立法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對廣義勞動法的理解
1、它調整的是兩部分社會關系:①勞動關系外;②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
2、它是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它不僅包括法典式的法律,還包括憲法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地方性勞動法規,各部門聯合頒布的規章等等,因此稱它為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是人們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沒有勞動就沒有人類,就沒有社會的發展。
勞動法中勞動的特征
勞動法上的勞動,并不是指一切勞動,勞動法中所指的勞動,有以下特征:
1、勞動法上的勞動,一般是人們在爭取與實現勞動權過程中的勞動,如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保障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
2、勞動法上的勞動是有償性勞動,它區別于無償的義務性勞動;
3、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勞動法的淵源:也稱為勞動法的形式,即勞動法律規范以什么樣的立法形式體現出來。各國立法所表現的形式不同,有些國家以成文法為其表現形式,有些國家除成文法外還有判例法、習慣法為其表現形式。
我國勞動法的淵源
我國法律歷來以成文法為其表現形式,依據立法權限的不同,我國勞動法有以下多種形式:
1、憲法中的有關規定;
2、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常以“條例”等形式出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
4、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的名稱一般有“辦法”、“管理辦法”“通知”、“意見”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部門規章如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5、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往往以技術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如評定勞動能力等級(工傷等級)的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其他法律規范中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其他一些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中的企業法、公司法、稅法等也包含了與勞動相關的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7、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勞動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8、地方行政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會及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勞動規章,它們是大量的,內容也極為廣泛;
9、國際法律文件:經中國批準的國際法律文件也是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①聯合國的國際公約,如《反對一切形式的歧視婦女公約》;②國際勞工公約(本書第二章有詳述);③國際間的雙邊協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
10、國際慣例;
11、法律解釋:主要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對行政規章的行政解釋,它們均是法律形式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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