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各國勞動法的發展
當代各國勞動立法概況
19世紀隨著“工廠立法”的發展,各國工廠法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英國開始進行了工會立法,英國、法國、美國等一些國家開始了解決勞動爭議的相關立法,特別是德國開始進行社會保險的立法,在1883年至1889年之間頒布了《疾病保險法》、《工傷保險法》、《老年和殘疾保險法》,這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社會保險立法。進入20世紀,各國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時立法: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法國、德國、瑞士等許多國家相繼宣布實行8小時工作制,20世紀60年代以后,法國、日本等國家進一步實行40小時工作周。當代各國的工時立法趨勢是不斷縮短法定工作時間。為適應經濟發展和高科技發展的要求,一些發達國家開始試行各種靈活的工作時間,如非全時工作時間、彈性工作時間、信息網絡家內工作等等;
2、帶薪年休假立法:進入20世紀以后,許多國家開始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比較早的是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發展至今天,世界各國只有少數國家未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3、職業安全與衛生立法:職業安全與衛生早期稱為工廠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等。20世紀以后,在一些國家的“工廠法”或“勞動法”中專門設立了職業安全衛生的立法,其中包括礦山安全立法。如美國1970年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1977年頒布了《聯邦礦山安全衛生法》,特別是有些國家在職業安全衛生中專門規定了對女工在勞動中的特殊保護,如女工產假的規定,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等等。在對女工特殊保護的同時,也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做了規定;
4、最低工資立法:最低工資法是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直到20世紀以后,一些國家才開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陸續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美國1938年的《公平勞動標準法》對最低工資做了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各國相繼頒布了最低工資法。與此同時,在反歧視法的影響下,美國、英國等國家頒布了保護工資報酬平等權利的《同酬法》;
5、社會保險立法:20世紀以后,繼德國的社會保險立法之后,一些國家陸續頒布了疾病、傷害、老年、殘疾等保險法律。后來,為穩定社會秩序,減少失業壓力,又增加了失業保險法、遺屬保險法等。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以后,在英國、美國、北歐一些“高福利”國家(即“從胎兒到天堂”的福利國家),實行包括家庭津貼、醫療補助、失業培訓津貼等各種福利制度。但是近幾年來,一些國家的福利制度遇到了各種困境。目前,各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正在進行改革;
6、勞動合同立法:進入20世紀以后,為規范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在各國勞工爭取就業安全的壓力下,各國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頒布了關于解雇工人程序、禁止非法解雇等方面的法律;
7、關于調整勞資關系,處理勞動爭議的立法:當代世界各國為協調勞資關系(或勞雇關系、勞使關系、勞動關系),陸續建立了集體談判、集體合同制度,確立了工會的法律地位,在協調勞動關系中適用三方性原則(政府、勞工、雇主),設立了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司法機構,如德國設立了勞動法院。
前蘇聯及東歐一些共產國家的勞動立法
俄國十月革命后蘇維埃政權于1918年通過了第一部《蘇俄勞動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蘇俄勞動法典》,1970年廢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過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隨后,東歐一些共產國家以蘇聯勞動法為藍本,也陸續制定了本國的勞動法規范。20世紀90年代初,蘇聯解體,原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組成了“獨立國家聯合體”,獨聯體各國對原有勞動法進行了修訂,并陸續頒布新的單行勞動法規,如俄羅斯聯邦以“勞動基本法”的名稱對原有勞動法進行了修改,烏克蘭頒布了《工人保護法》、《集體合同法》等單行法規。東歐其他前共產國家在共產黨垮臺后也對原有勞動法進行了修改、補充,在工時、工資、工作時間等方面通過立法協調各種雇傭關系。
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趨勢
1、世界各國均已頒布適合本國特點的勞動法律、法規:各國勞動法的名稱不同,有“勞動法”、“勞工法”、“勞資關系法”、“勞動標準法”等等,從不同角度調整勞動關系。勞動法在法律體系中,產生的時代較晚,但是勞動法在各國法律中數量較多;
2、勞動法適用范圍不斷擴大:19世紀出現的“工廠法”,僅適用于較大的工廠,內容只涉及對女工和童工某種勞動條件的保護,自19世紀以后,各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已從少數工廠擴大到其他所有工業部門,20世紀以后擴大至所有經濟部門,只要存在勞雇關系,就有法律予以調整。在一些國家,除了對一般勞動者的適用外,還特別對一些特殊群體進行專門立法,如對婦女、海員、移民、殘疾人、軍人等等;
3、勞動法已成為完整而系統的法律體系;
4、當代各國勞動法加強了責任條款及處理勞動糾紛的機構:有些國家還專門有代理勞動案件的專門律師,將勞動糾紛案件納入法律援助體系中;
5、為保障勞動者的最基本權利,各國勞動法一般均規定了各項主要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是強制性的,各企業根據其發展條件,在執行時可以優于法定標準,可以通過集體談判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
6、國際勞動立法的發展,對各國勞動法的影響:
自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以來,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過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包括勞動條件、勞動標準的所有內容,各國制定頒布勞動法時,經常要參考這些公約和建議書。今后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在勞動標準上將會產生全球化標準的發展要求。雖然各國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在勞動標準上不能完全適用統一標準,但各國爭取逐步達到最低國際勞工標準還是應該能夠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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