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中國勞動立法概述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發動和領導的勞動立法運動
1922年成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是領導工人運動的總機關。自1922年至1949年中共建政前夕,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領導工人運動,共召開過6次全國勞動大會,歷次勞動大會都不斷提出改善勞工條件的口號,并發起勞動立法運動。1922年發出了《關于開展勞動立法運動的通告》,擬定了《勞動立法原則》、《勞動立法大綱》、《勞動法案大綱》。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上,成立了全國總工會,通過了《經濟斗爭決議案》,提出了許多立法要求。在以后的勞動大會上陸續通過了《關于中國職工運動總策略決議案》、《勞動法大綱決議案》、《失業問題決議案》等等,繼續開展勞動立法運動。
填空: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1932年,北洋政府公布了《暫行工廠規則》,其內容大大低于《勞動立法原則》和《勞動立法大綱》的要求,但它是我國勞動法頒布的開始。
1923年,改組后的國民黨確立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1925年成立了廣州國民政府,1926年廣州國民政府遷往武漢。
廣州國民政府頒布了《工會條例》,在國民黨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工人運動決議案》,在國民黨中央、各省聯席會上通過的《關于本黨最近政綱決議案》中規定了《關于工人十條》,內容比較廣泛,1926年公布了《勞工仲裁條例》等,但廣州武漢國民政府也頒布過《取締工潮法》等阻礙工人運動的法律。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了《工會組織條例》,同年還公布了《勞動爭議處理法》,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和仲裁程序。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了《團體協約法》,該法所稱的團體協約是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系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1929年公布了《工廠法》,1932年公布了《修正工廠法》,該法是南京政府時期較為重要的勞動立法,內容比較廣泛,1932年還公布了《工廠檢查法》,規定了檢查機構、職權及檢查員條件等等?谷諔馉幗Y束后,直到1949年,南京政府公布了一些限制工人運動的法令,如《非常時期工會管制暫行辦法》、《戰亂時期緊急治罪法》。
革命根據地時期的勞動立法
1931年中央蘇區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實施勞動法的決議案》,內容包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女工童工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解決勞動糾紛等等。1933年又對該法進行了修改。
1940年以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頒布了一些勞動法令,如《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陜甘寧邊區勞動保護條例》等。
抗日戰爭結束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頒布過一些勞動法令。1948年全國勞動大會決議中提出“關于解放區職工運動的任務”,其內容包括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勞動時間8小時至10小時、限制加班、工資、女工童工保護、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契約、勞動糾紛處理等。
中共建政后的勞動立法
中共建政后,勞動立法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1949—1966年:為調整這一時期的勞動關系,中共頒布了《關于勞資關系暫行處理辦法》、《關于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勞動安全方面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等等。與此同時,曾經開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起草工作,但并未完成而停頓下來;
2、1966—1976年:這是十年文革時期,在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下,勞動立法工作停頓,法制工作被破壞;
3、1978年鄧小平上臺至今:鄧小平上臺后,中共勞動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最為突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和實施。經過多年的起草工作,1994年7月5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了《勞動法》,并于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中共建政后第一部綜合性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秳趧臃ā饭灿13章107條。
《勞動法》頒布后,1994年陸續頒發了17個配套規章,即《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職業指導辦法》、《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就業訓練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礦山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違反〈勞動法〉處罰辦法》。繼上述17個配套法律規定后,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年國務院又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同年,勞動部發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與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了《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辦法》,等等。特別是1995年以后又相繼頒布了一些重要法律、法規,如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2001年10月27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修正案,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等。
《勞動法》的主要成就
1、基本適應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對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如勞動合同制的實施,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等等;
2、該法的內容、體系、結構都較為完整:它囊括了涉及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所有內容,并規范了解決爭議的程序、法律責任、監督檢查等內容;
3、該法對一些重要勞動標準作了原則性規范:該法原則上規范了最低工資、工時休假、職業安全與衛生、女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工獎懲等重要勞動標準;
4、該法突出了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該法為適應現階段我國勞動就業的總體形勢特點,在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等項規定上,突出了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
現階段勞動法制建設的新發展
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在勞動法制建設方面基本上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統的勞動法律體系:通過《勞動法》及其大量配套法規的頒布,形成了完整的內容體系;
2、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從原來只適用于國營企業的法規,逐步擴大到一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勞動標準:為維護勞動者的各項基本權利,在最低工資、每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標準;
4、基本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層次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在生育、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制度上,均有新的發展;
5、逐步普遍實行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實施,為穩定勞動關系、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6、不斷完善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法: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關系的多元化與復雜化,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國已建立起法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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