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動立法機構
國際勞工組織的產生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戰勝國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開會議,史稱“巴黎和會”。在巴黎和會上,成立了一個由15人組成的委員會,討論國際勞工問題,擬定了《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草案》和一個包括9項原則的宣言,當年提交巴黎和會討論通過,后來編入《凡爾賽和平條約》的第13篇,即《國際勞動憲章》,并于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在1919年至1939年期間是國際聯盟的附設機構。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國際聯盟解體,國際勞工組織作為一個獨立性的組織繼續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國際勞工組織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直到現在。國際勞工組織所關心和處理的事務,一般都涉及工人、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勞工組織的性質和特點
國際勞工組織的性質是普遍的、官方的國際勞動立法組織,它不是民間的地區性的國際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必須是獨立的國家,現在已有100多個會員國。
國際勞工組織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三方性原則”,三方性原則主要是指在涉及勞動問題上,勞工代表、雇主代表應與政府代表處于平等地位,共同協商做出決定,以協調勞動關系。包括各成員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應有勞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機構有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國際勞工局。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任務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通過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是國際勞工組織的立法形式,因此,國際上通常將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合稱為《國際勞工標準》。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需經國際勞工大會2/3代表通過,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公約如果經過會員國國家批準,該國即受該公約的約束。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主要區別為公約被會員國批準后即需負履行義務,而建議書不需批準,只作為制定法律的參考。至今國際勞工組織已通過184個公約,190個建議書(至2001年)。各會員國真正批準的公約數目,各國有所不同,多則幾十個,少則十多個、幾個不等。會員國對一個公約履行了批準手續后,便要承擔該公約在本國實施的義務。對一個公約的批準不能有所保留,即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絕另一部分。同時國際勞工組織也有關于退出某個公約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公約和建議書的主要依據,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是《國際勞動憲章》規定的9項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是1944年通過的《費城宣言》中的原則。
《國際勞動憲章》中規定的9項原則是: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人的勞動不應視為商品;②工人和雇主都有結社的權利,只要其宗旨合法;③工人應該得到足以維持適當生活水平的工資;④工廠的工作時間以每日8小時或每周48小時為標準;⑤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時的休息,并盡量把星期日作為休息日;⑥工商業不得雇傭14歲以內的童工,并限制14—18歲男女青年的勞動;⑦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應得到同等的報酬;⑧各國法律所規定的勞動狀況標準,應給合法居住該國的外籍工人以同樣的待遇;⑨各國應設立監察制度以保證勞動立法的實施,監察人員應有婦女參加。
1944年在美國費城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了《費城宣言》。《費城宣言》的第三部分,具體提出了國際勞工組織的10項目標:①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標準;②使工人受雇于他們得以最充分地發揮技能和成就,并得以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貢獻的職業;③作為達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關者有充分保證的情況下,提供訓練和包括易地就業和易地居住在內的遷移和調動勞動力的方便;④關于工資、收入、工時和其他工作條件的政策,其擬訂應能保證將進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一切人;⑤切實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利和在不斷提高生產率的情況下勞資雙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制訂與實施社會經濟措施方面的合作;⑥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種保護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備的醫療;⑦充分地保護各業工人的生命和健康;⑧提供兒童福利和產婦保護;⑨提供充分的營養、住宅和文化娛樂設施;⑩保證教育和職業機會均等。
國際勞工組織自成立以來,在上述原則和目標下,制定和通過的公約及建議書得到不斷發展。就公約內容來講,從最初關于保護女工童工、工作時間、最低就業年齡、職業安全等內容,逐步發展到包括有關勞工問題的各個方面,大體可以分為10類:①基本政策;②民主權利;③就業與失業;④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⑤女工、未成年工;⑥職業安全與衛生;⑦工資;⑧社會保障;⑨職業培訓;⑩其他。
國際勞工組織與中國的關系
中國是1919年參加巴黎和會的國家,因此,也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國之一。1949年中共建政之前,原國民政府先后批準了14個國際勞工公約,并于1944年成為國際勞工組織常任理事國。中共建政后的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國際勞工組織沒有關系。直到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在聯合國的席位,臺灣當局退出國際勞工組織以后,共產黨中國自1983年第69屆國際勞工大會開始,才參加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并陸續批準了22個國際勞工公約。1984年中國政府對原國民政府時期的14個公約予以重新承認。國際勞工組織對1949年以后臺灣當局批準的23個公約取消了公約的批準效力,撤銷了對批準的登記。我國重新承認原國民政府時期批準的14個公約是:
1、《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
2、《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
3、《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
4、《確定準許使用未成年人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最低年齡公約》;
5、《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
6、《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于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
7、《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8、《海員遣返公約》;
9、《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
10、《航運的重大包裹標明重量公約》;
11、《船舶裝卸工人傷害防護公約》;
12、《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
13、《確定準許使用兒童于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
14、《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28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后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并因國際聯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并酌加修正公約》。
1983年以后共產黨中國取得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權后至2002年,新批準的公約有:
1、《殘疾人職業康復與就業公約》;
2、《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3、《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
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5、《就業政策公約》;
6、《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7、《勞動行政管理公約》;
8、《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
9、《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
經濟全球化對國際勞動立法的影響
今后在經濟全球化、國際資本及各國勞動力將逐漸在世界范圍內互動的背景下,國際勞動標準在世界勞工運動以至國際貿易中將更加受到關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開始討論、爭論將國際勞工標準與世界貿易掛鉤,特別提出國際勞工組織的8個公約為核心公約納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協議中。這些主張得到一些發達國家政府和勞工組織的支持,但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適用同一勞工標準會影響其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地位。因此,關于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今后還將繼續討論和爭論,也會受到更加廣泛的關注。如2000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包括以人權、勞工標準、環境為內容的9項原則的“全球契約”,這9項原則中有6項為勞動問題。為此,中國的勞動法制建設應關注國際社會關于國際勞工標準問題發展的最新情況。
掃描二維碼關注"zikao566"微信,獲取最新自考報名、自考成績等信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