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
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是指根據勞動法律規范的要求,勞動者在勞動和工作過程中應當履行的基本勞動義務。
我國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義務
1、完成勞動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是確保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特定的勞動保護制度。它對于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義;減少傷害事故發生,提高經濟效益;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等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程和制度: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國家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衛生規程,如《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等;建立了一系列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如安全衛生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衛生認證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查處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等。
填空: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第56條又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職業道德:是指所有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是一定職業范圍內的特殊道德要求。
填空:《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我國其他一些勞動法規,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對勞動者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總則部分的條款
第1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3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4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5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6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7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8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9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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