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
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律關系:
是指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范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經濟法主體: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是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權利:
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經濟義務:
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公司法:
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于公司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但主要是組織法。
有限責任公司:
又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
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債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發起設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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