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人管轄原則:
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
保護管轄原則:
基本含義是,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或本國公民的法益,就適用本國刑法。
普遍管轄原則:
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罪犯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
刑法的溯及力:
也稱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是有溯及力;否則就是沒有溯及力。
刑法的適用范圍:
討論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空間效力)以及在什么時間內適用(時間效力)。
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是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法定犯是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
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的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合間隔的犯罪。
加重犯: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為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罪因發生嚴重結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稱為結果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稱為情節加重犯。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或者刑罰加重、減輕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稱為身份犯。
基本犯: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減輕犯: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集體所有或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權利,以及其它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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