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
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種應有的、體現國家根據刑法對該行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評價的承擔標準。
犯罪構成:
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犯罪主觀要件:
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
是指行為人認識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
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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