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不存在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為了實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臨時糾集在一起的,這些特定的犯罪一經實施完畢,這種糾集也告結束。
典型的數罪:
是指行為人以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侵犯數種法益,而且數個行為之間沒有牽連、連續等關系的數個犯罪。
繼續犯:
也稱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
想象競合犯:
也稱想象的數罪、觀念的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法條競合:
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
結合犯:
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結合成另一獨立的新罪的情況。
連續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
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
牽連犯:
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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