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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即國家的主權屬于人民,歸人民所有。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一般說來,人權是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并以專章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教育文化方面的權利等,這些都是人權保障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權力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出的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及活動,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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