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魏晉南北朝
三公官職務完全榮譽化的必然性:漢武帝實行中外朝制,三公級別和待遇基本不變,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認為就宰相職,但三公并無實權,地位進一步榮譽化,甚至對具體的行政事務也不再負實際責任,僅對軍國大事享有咨詢權。從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國家的行政長官,三公府也因此淪為三公個人的秘書機構。
地方行政管理層次調整的必要性:1、首先是州的數量大量增加;2、其次是郡的濫置;3、州郡的濫置導致了州郡所轄的范圍急劇減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虛名,一州轄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轄縣,同一個地方立兩個郡名,州郡的濫置導致了機構的臃腫和重疊,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劇了政局的動蕩。
地方行政管理層次調整的內容:為了穩定政權,加強對地方的管理,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政權在不改變原有舊行政體制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地方行政體制進行了一些調整,主要體現為以下的兩個方面:1、是在州上設官。從曹魏開始便在州之上設置都督諸州事,以協調各州行動,北魏還在州之上設置具有中央派出機構性質的“行臺”,但北齊之后此制夭折。2、強化縣級的行政管理。晉朝規定,縣令有政績的可將縣級地位升級,又規定官員不曾為縣官者不得出任臺郎。北魏也曾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于強化縣級的行政管理。
僑州郡縣設置的作用及其弊病:東晉初年,北方士族率領大量依附人口南渡,東晉政府為了維護統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政治經濟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們的原籍的名稱僑置州、郡、縣,這樣一方面照顧了各大家族的利益,為他們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穩定統治秩序的作用。但僑州郡縣與原州郡縣并置一處,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亂。
左郡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南方各政權在蠻族地區建立的一種側重內部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體制。左郡縣長官由中央政府選派或由各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凡由各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長官的左郡縣基本上依據各少數民族傳統進行治理。
地方行政管理中軍政合一的特點:魏晉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軍職,或由都督兼領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將軍,其中持節都督握生殺大權,兼掌地方軍事、行政、司法、監察等各種權力,不領軍職的刺史稱為“單車刺史”,不僅權責有限,而且為時俗所輕,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時期州上所設之官,如都督諸州軍事,作為地方統兵武官,也同時兼管地方軍事與行政。
宗主督護: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權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面對各地豪強聚眾以宗族為單位結塢自保,北魏只得承認既成事實,任命塢主為宗主督護,讓他們行使基層政權職能。
三長制:為地方基礎行政組織,規定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三長負責核查戶口,征收賦役,并辦理一般民事訴訟。
君主中央集權決策方式的兩種形式:1、對于重大的事務,依據秦漢以來的傳統決策形式采用集議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議,最后由皇帝作出決策。2、對于一般性政務,則多通過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來加以解決。
尚書省在行政執行中的二種權力:1、是對詔敕的解釋權,以便更好地實施決策;2、在行政執行中的組織指揮權,凡事涉及若干機構的行政決策,由尚書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解決。
御史臺三類官吏及其職責:1、詒(持)節侍御史,主管監察司法;2、殿中侍御史,主管監察朝儀;3、侍御史,主管糾劾官員的失職犯法,責權最重,故實行分曹理事。以上三個方面監察官員互相配合,又各自有自己獨立的監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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