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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導游人員
第一節 導游人員的概念和分類
一、導游人員的概念
導游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的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這個概念具有三層含義:
(一)從事導游業務的資格:按規定參加導游資格考試、取得導游證。
(二)從事導游活動的前提:經旅行社委派。
(三)導游業務活動內容:向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
二、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證
(一)導游人員資格考試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
凡希望從事導游業務活動的人都必須按規定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發給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1.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
(1)國籍規定: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必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學歷條件:報考者應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蛞陨蠈W歷。
(3)身體條件:報考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能適應導游工作的需要。
(4)知識、語言條件:參加考試者必須具有適應導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2.考、培分開原則
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
(二)《導游人員資格證》
1.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作日內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
2.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三年未從事導游活動的,資格證自動失效。
(三)導游證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者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
1.申請導游證的前提條件
(1)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參加頒發導游證的旅游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3)或在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
(4)品行端正。
2.申請領取導游證應提供的材料
(1)《導游人員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2)勞動合同或登記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3)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按規定填寫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
3.不得頒發導游證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發導游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銷導游證的。
4.其他相關規定
(1)發證期限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書面報告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游證,不予頒發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使用范圍
《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
(3)導游證的遺失、補發
發現導游證遺失,持證人必須立即辦理掛失、補辦手續。
①導游證遺失,失主必須立即報告所屬旅行社,遞交遺失原委的書面材料,請旅行社開具遺失證明。
、谑е鞒诌z失證明以及身份證、《導游人員資格證》或《導游人員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到發證機關辦理遺失補發手續。
、凼е鞒帧渡暾垖в巫C登記表》到《中國旅游報》或省級日報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證明》,一個月后持登報啟事及上述證件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導游證。
、茉谏暾堁a發導游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4)導游證損壞,導游人員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三、導游人員的類別
由于工作范圍、業務內容不同,服務對象和使用語言各異,導游人員的業務性質和服務方式也不盡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導游人員,由于從事的業務性質不同,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也隨之變換。而且,世界各地對導游人員類型的劃分也各不相同,因而很難用一個世界公認的標準對導游人員進行分類。本書是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我國的導游人員進行分類。
(一)按業務范圍劃分
按導游人員從事的業務范圍可以將其分為出境旅游領隊人員、全程陪同導游人員、地方陪同導游人員。
1.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簡稱領隊,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出境旅游領隊證,接受具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委派,從事出境旅游領隊業務的人員。(另書介紹)
2.全程陪同導游人員,簡稱全陪,是指受組團旅行社委派,作為組團社的代表,在領隊和地陪的配合下實施接待計劃,為旅游團(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務的工作人員。
這里的組團社或組團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團(者)或海外旅行社的預訂,制定和下達接待計劃,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導游服務的旅行社。
這里的領隊是指受海外旅行社的委派,全權代表該旅行社帶領旅游團到中國進行旅游活動的工作人員。
3.地方陪同導游人員,簡稱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該接待社實施接待計劃,為旅游團(者)提供當地旅游活動安排、講解、翻譯等服務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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