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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元時期的法律
唐代法律
唐代的法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成熟時期,隋唐時期在繼受前代法律的基礎上,形成了禮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國目前為止保存最為完整的法典,是中華法系的代表。
一、唐律的修訂過程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淵在武德年間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開皇律》為依據,修訂律典,是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條,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2.貞觀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貞觀年間參照隋代《開皇律》,修訂完成了《貞觀律》。《貞觀律》增設了加役流制度,縮小了連坐處死的范圍,規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礎。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對《貞觀律》作慎重修改,頒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大臣歷時1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附之于律后,稱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現在被稱之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繼承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成果,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極高的水平,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與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二、罪名與刑罰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規定絞、斬兩種死刑,較前代輕緩了很多。
2.流刑。唐律規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規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還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惡”制度
是指嚴重威脅專制君主統治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血緣倫理關系的犯罪。唐律“十惡”按性質劃分,可以歸為三類:
1.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犯罪。主要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以及大不敬。
2.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殘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三)六殺
唐律區分了殺人罪的六種情形,即謀殺(預謀殺人)、故殺(臨時犯意)、斗殺(斗毆中激憤殺人)、誤殺(因為種種原因殺錯殺人對象)、戲殺(以力共戲,殺人)、過失殺(由于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而殺人)六種情況。根據殺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表現等,唐律給予不同的處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備和立法技術的進步。
(四)六贓
就是指六種非法獲得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1)受財枉法:收受財物枉法。(2)受財不枉法:收受財物,即使不枉法,也要處刑。(3)受所監臨: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管轄范圍內百姓或者下屬財物。(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5.)竊盜:隱秘手段竊取公私財物。(6)坐贓: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職權收受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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