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強迫犯罪人從事修筑長城、舂米一類重苦役的刑罰。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謂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級的徒刑,即強制犯罪人從事砍柴祭鬼、擇米一類苦役的刑罰。其中男為鬼薪,女為白粲。(3)隸臣、妾。是強制犯罪人服各種官府雜役的刑罰。男為隸臣,女為隸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強制犯罪人從事“伺察盜寇”之類勞役的刑罰。其中,男為司寇,女為作如司寇。(5)候。是發往邊地充當斥候,警戒邊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輕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責打犯罪人身體的刑罰。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頭發鬢須的刑罰。剃去鬢須保存頭發謂之“耐”,耐刑與完刑同義,程度輕于髡刑。
7.經濟刑。秦朝的財產刑主要是貲刑和贖刑。具體有貲甲、貲盾、貲戍、貲徭役等。而秦代的贖刑就是繳納一定金錢或者服一定勞役來贖免刑罰的辦法。
8.株連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對犯人的家屬沒收為官奴隸。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負責全國法律、司法事務。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謂“公室告”,是指“賊殺傷、盜他人”等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犯罪。對于此類犯罪,任何人都有權利、有義務向官府告發。所謂“非公室告”,則是指“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內部的侵害行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無權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應受理,“強行告,告者罪”。
二、漢代的法律
(一)文景帝廢除肉刑
(二)上請
上請制度就是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的制度。漢宣帝、平帝相繼規定上請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的優待。上請成為漢代貴族官僚的一項普遍特權,從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適用,使其免受應有的懲罰。
(三)恤刑原則
漢代時期,為了貫徹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規定除誣告與殺傷人罪外,80歲以上老人、8歲以下幼童、懷孕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禁期間,給與不戴刑具的優待。
(四)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罪犯可以不負或減免刑事責任。這一原則確立于漢宣帝時期,是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反映,并且影響了后代封建立法。
(五)漢代司法制度
1.司法機構。漢代沿襲秦代制度,以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同時兼理司法。
2.《春秋》決獄。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執行,只是對重要案犯決不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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