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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查看:2018年自學考試《知識產權法》復習匯總
一編:總論(選、簡)
一、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
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最早見于17世紀法國卡普夫,后為比利時皮卡第所發展)
廣義:
著作權、鄰接權(或相關權)、商標權(包括服務標志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包括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新植物品種權等各種權利。
狹義:
即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包括鄰接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部分。分為兩個類別:一類是文學產權,包括著作權與鄰接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有專利權和商標權。
二、性質與特征
一、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即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知識產權的無形是相對于動產、不動產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具體表現為: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基于上述特征,國家有必要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以知產,并對這種權利實行有別于傳統財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
二、特征:
基于其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專有性: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于知識產品是精神領域的產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于所有權的效力內容。
2、地域性:知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該處的地域既可是一個國家,也可是一個地區。
3、時間性:其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的權利,其時間性的特點表現:它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從本質上看,只有客體的非物質性才是知產所屬權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產法概念、體系及地位
是調整因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國際上通行的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專門法律制度。
(一)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般應當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權法律制度。2、專利權法律制度。
3、工業版權法律制度。4、商標權法律制度。
5、商號權法律制度。6、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7、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8、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二)知識產權法的地位:
知識產權法基本上采用單行法的立法體例。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法屬于民法的范疇。其沒有獨特的,僅屬于它自己所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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