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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 什么是三方協商?有哪些特點?
三方協商,指由政府,雇主,勞動者三方代表,根據一定的議事規則或程序,通過特定的形式開展協商談判而形成的共同參與決定,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相互制衡的一種制度
*三方協商的特點1三方主體的獨立性2主體權利的對等性3協商過程的民主性4協商目的的合作性
2、政府在三方協商機制中有哪些作用?P171
1組織作用:⑴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經濟政策,在調整勞關及相關勞動問題時,如制定工時制度,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條件標準,勞動保護措施和社會保險福利制度等,都吸取并聽取勞資雙方的意見組織勞資雙方共同進行討論⑵對勞動力市場的宏觀干預。主要是根據法律創造條件,采取措施,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制定消除就業歧視的政策和措施,對雇主的大量裁員進行干預⑶對勞資雙方的協商談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間接介入,主動介入和被動介入,爭議前介入和爭議后介入等方式,進行協商,促使勞資雙方合作,達成協議⑷實施勞動行政管理,全面規范勞資雙方的行為
2平衡作用:勞資雙方在某一時期或某一問題上出現分歧,一方力量明顯大于對方時,勞資關系的協商會困難重重,協商結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這對于發展經濟和安定社會都會產生消極影響。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強硬的調整措施,使雙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別是當勞工運動一旦危及到經濟發展和雇主的利益時,政府往往會使用權力,對工會采取強硬措施,以平衡勞資關系。其方法一般情況下是介入勞資雙方進行調停,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采取強制手段
3監督作用:現代社會中,政府對勞資關系的直接干預程度越來越小,而監督的作用于越來越強。當勞資關系的調整進入勞資雙方依法進行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時期后,勞資雙方的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勞資關系的穩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協商格局中主要發揮監督作用
*4服務作用:⑴政府通過立法,建立完整的勞資關系法律體系,為勞資關系的法律調整提供依據,制定標準⑵按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163號建議書的要求,政府部門對參加集體協商,集體談判的勞資雙方組織予以承認,并在談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資料⑶政府對勞資雙方在建立勞關,進行合作方面給予指導幫助,提供中介,咨詢服務,發布各種信息⑷為勞資關系雙方進行人員和業務培訓,組織國際的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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