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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著作權的利用(選、簡)
一、著作權的轉讓:
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使用權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內有期限或無期限地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特點:
1、轉讓的對象僅限于著作財產權。
2、著作權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畫家畫畫)
3、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不論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轉移到受讓人手中,受讓人都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
4、轉讓的標的可作多種選擇。
著作財產權能予以轉讓,且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其主要條款: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指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是著作權人實現其著作財產權的主要方式。
(一)特征:
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
3、除專有許可外,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之訴。
(二)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與一般許可使用的區別:區分標準是獨占性。
專有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特定的方式獨占使用作品。
一般許可使用:著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以特定的方式非獨占地使用作品。
1、在著作權專有實用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都無權在同樣的地域和期限內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著作權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相同的方式許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權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圍內使用作品。
2、在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的條件下,被許可人是否享有從屬許可權,應當以合同的約定為準。而對于一般許可使用的被許可人一般不享有從屬許可權。
(三)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多種的。
2、許可使用的性質: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若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法律認為取得的是非專有出版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方法:可由當事人約定,也可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著作權集體許可合同:
是著作權人集體組織通過集體許可途徑將其集體組織管理的作品許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攬子許可合同”(集體對集體)和“中心組織許可合同”(集體對個人)。
三、著作權的其他利用:
著作財產權除轉讓及許可使用外,還可以用來作為債的質押、信托、破產財團、強制執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以及繼承的對象等。
著作權質押: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著作權人將其財產權的一項、多項或全部作為質物,在債務人不按約償還時,債權人有權將其變賣并優先受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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