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家行政制度(一)
1、國家元首――是指主權國家形式上或實際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
2、國家元首的世襲制――凡擔任國家元首職務,不經民主選舉,而按照血緣關系依法世代相傳,屬于世襲制。
3、國家元首的選舉制――凡按照憲法或法律規定,國家元首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并有一定任期,屬于選舉制。
4、虛位元首――在實行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由于主要從事象征性和禮儀性的事務,不掌握國家實權,因此被稱為虛位元首。
5、實權元首――在共和制國家中,國家元首由于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腦,掌握很大權利。并是國家權力的中心,因此被稱為實權元首。
6、二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國家中,君主大體上仍然保持著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政大權于一身,是國家權利中心的一種君主立憲制。
7、議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國家中,國家實權完全掌握在形式上對議會負責的內閣手中,作為國家元首的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享有廣泛權利的一種君主立憲制。
8、集體元首――凡由兩人以上組成合議的機關,有它的全體成員共同擔任國家元首職務合行使元首職權者,為集體元首。
9、內閣制――是指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利并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10、內閣制政府首腦――內閣制政府首腦一般稱首相或總理,通常由在議會總占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
11、總統制――是指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并獨攬國家最高行政權利的一種政體形式,與內閣制相對。
12、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是指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以總統為國家權利中心,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
13、委員會制政府――是指以實行合議制的委員會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政體形式。
14、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根據國家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所發揮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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