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國家行政制度(二)
1、權限劃分――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2、國家結構形式――是指國家結構在特定的國家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指國家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以及中央政權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之間相互關系的構成形式。
2、單一制――是指由若干分層級的行政區域或自治區域構成的統一主權的國家。
3、聯邦制――是指由若干享有相對主權的完整B 8、民族區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多民族國家基于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需要,在民族聚居區域組成的國家結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4、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國家基于按地域進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組成的國家單元結構所設置的政府。
5、市鎮型地方政府――是指國家基于市鎮地區專門管理的需要而組成的國家結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6、公共事務,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擁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權的地方政府。
7、特區政府――是指國家為著某種政治的、經濟。
8、特殊型地方政府――是指國家基于各種具體的特定政治需要或行政需要,設置少量的國家結構單元所設置的政府。
9、行政體政府――是指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產生,完全隸屬于中央政府,服從其指揮,對其負責。
10、自治體政府――是指由一定地域的居民選舉產生,管理本地域的地方公共事務,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擁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權的地方政府。
11、特區政府――是指國家為著某種政治的、經濟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設置的地方政府。
12、城市政府――城市政府是國家設置在城市地區的地方政府。
13、議會委員會制――是指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二為一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14、議會市長制――是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別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15、市長制――又稱市長議會制,是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設、立法與行政分立制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16、議會經理制――是指市議會專門聘請一位市政管理專家任經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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