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文化政策與法規》章節講義:第7章
第七章:文化娛樂與休閑服務類法律法規
1. 對娛樂場所的具體要求:
娛樂場所設立的條件
對娛樂場所設立的地點、噪音、面積等作了限制性規定。比如地點,教材191頁做了如下規定:
(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
(2)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3)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5)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為什么要作出如上限制性規定呢?主要是基于安全和不擾民來考慮。不影響人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簡單地說,有黃、賭、毒、黑犯罪前科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這些限制性規定,目的是避免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員利用娛樂場所重操舊業。
價格行為管理:明碼標價
活動內容管理(教材193頁)
(1)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主要是從內容上管理)
(2)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主要是從著作權上管理)
(3)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娛樂場所進行賭博活動)
(4)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6)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要統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標志并隨身攜帶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1.保安管理:專業保安。
2.從業人員管理
不得招未成年人;證件齊全;責任書、名冊、相關證件復印件,營業日志,保留60天。
3.治安管理
從業人員和進入娛樂場所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3)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4)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5)賭博;
(6)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2. 對旅行社、導游的責任:導游是旅行社的雇員,導游的過錯同時也是旅行社的過錯。
3.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
1.娛樂場所的禁止行為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5)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7)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8)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教材192-193頁只列舉了前7條。
2.價格行為管理:明碼標價
3.活動內容管理(教材193頁)
(1)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主要是從內容上管理)
(2)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主要是從著作權上管理)
(3)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主要是防止利用娛樂場所進行賭博活動)
(4)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6)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要統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標志并隨身攜帶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4.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上面)
5.旅行社的經營:
1.旅行社與從業人員
2.旅游者的權益保護
(1)旅行社的說明和警示義務。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案例:出境游坐汽艇摔成重傷
吳某稱,2004年12月,他參加了某旅行社前往泰國旅游。12月12日他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從金沙島到芭堤雅的汽艇。航行中汽艇顛簸,他被掀起后摔落造成胸椎粉碎性壓縮性骨折,后經鑒定為10級傷殘。
某旅行社辯稱,吳某的損害屬于意外事件,某旅行社沒有違法行為,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吳某作為一個年近花甲的老者參加長途旅游,應該對自己的健康狀況和參加本次活動的體質承受能力等進行了必要的事前評估,并進行自我保護。在乘坐快艇時,導游已盡必要的提醒注意義務,后因海上風浪才造成快艇顛簸而致吳某骨折。
問題:某旅行社的辯解是否有道理?為什么?
羅湖法院認為,在訴訟中,吳某選擇了侵權之訴,根據侵權民事責任的理論,某旅行社在服務過程中,必須保障旅游者(吳某)的人身不受損害。吳某造成損害的后果旅行社未盡到義務,因此,旅行社對吳某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旅行社賠償吳某各項損失共計52221.9元。
律師點評: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賠償范圍有別
旅行社的違約行為導致了吳先生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吳先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責任競合的規定,選擇依侵權行為要求旅行社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只能選擇一種責任進行起訴。因為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對于舉證責任、賠償范圍等的規定不一樣,比如違約責任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等。在選擇適用哪個進行訴訟時,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一般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難易、賠償范圍的大小等來選擇對自身權益保護最充分的司法保護。
(2)保險。
課后思考題:
1.王老師和其子王某去海邊浴場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項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時間內,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為什么?
(1)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普陀山海濱浴場是開放的浴場,并非極不安全的場所。被上訴人王老師與其子王某到該海濱浴場游泳,是在上訴人某旅行社的旅游團隊安排住宿后的自由活動時間。王老師與其子王某去游泳雖不是雄都社安排的旅游項目,但他們從事這項活動仍然在整個旅游行程期間內,他們這時的身份仍然是雄都社旅游團隊中的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險的期限對他們是有效的。在此期間發生王某意外死亡的事故,正是旅游意外保險的理賠事由。某旅行社上訴稱保險公司對王某的意外死亡事故不會理賠,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2)沒有給小王購買人身意外險是有責任的,違反了合同約定的承諾: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價格包含了人身保險費。
2.王某死亡后,原告已從事故單位海濱浴場獲得賠償,旅行社是否不再承擔責任?為什么?
王某在旅游期間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險合同中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海濱浴場給付原告王老師的賠償,是保險公司從海濱浴場的門票收入中收取保險費后承擔的另一保險責任,海濱浴場是為保險公司代付保險金,與本案無關。被告某旅行社以此事由抗辯自己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理由不能成立。
3.本案中,王某不滿16周歲,是否能參加旅游意外保險?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投保一般人身險,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當不滿 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成為旅行社組織的團隊之中的旅游者時,法律規定旅行社必須為他們代辦旅游意外保險。上訴人某旅行社在事故發生后為王呈等 9人辦理了旅游意外保險的事實也證明,所謂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被保險人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3)旅游合同。簽訂旅游合同對保護旅游者的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旅游合同是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雙方議定的協議,而不是一方強加給另一方的霸王條款。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要明確約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等)安排、旅游價格與違約責任。
案例:旅游者也有違約責任
啟示:旅游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約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須和對方協商并達成一致,否則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4)收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5)轉團。《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出境旅游
對領隊、導游,境外旅行社做了明確規定。一般了解即可。
(四)旅游投訴(課后思考題)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2)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3)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6.導游人員的管理:
(一)什么是導游人員?依照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二)導游人員的資格考試
全國統考,合格者發給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三)導游證
1.導游證的取得
2.不得頒發導游證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3)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4)被吊銷導游證的。
3.導游證的有效期限
臨時導游證3個月
(四)導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人身權。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2)履行職務權。活動不受地域限制;在遇到突發危急時間時,在征得多數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調整和變更旅游計劃的權利。
(3)訴權。包括投訴、申請復議和起訴權。
(4)其他權利。如培訓、升職權。
2.義務
(1)不得私自承攬導游業務;要講解,但不能參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2)按計劃安排旅游活動,不得收取小費,不得向旅游者推銷商品。
(3)說明和警示。
(4)不得欺騙和脅迫旅游者消費。
7.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什么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1.適用范圍(思考題)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2.不適用范圍
見教材211頁,5點:不可抗力因素、游客人身意外事故、超過規定的時效和時間的(90天),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
8.旅游合同:簽訂旅游合同對保護旅游者的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旅游合同是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雙方議定的協議,而不是一方強加給另一方的霸王條款。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要明確約定: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等)安排、旅游價格與違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