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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定義和特性:
國際法是一個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與國內法一起構成當代人類社會完整的法律秩序。國際法與國內法對應而非與國際私法
對應。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國際法的特點
1、國際法的特點:主權平等
(1)強制力的依據有所不同
A.國內法是國內統治階級的意志
B.國際法是意志協議或者說協議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國內法是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
B.國際法是國家之間平等的基礎上協議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習慣法。
(3)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
(4)強制方式不同
國際法通過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行動實現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家享有主權,這就決定了國際法是平等者之間的法律。 除國家之外,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法的主體。國內法的主體則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國家之內的法律。
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而國內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及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法是各國通過協議共同制訂的。
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自身的行為。
國際法的演進和范圍:
英國法學家邊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主權獨立國家的出現,成為近代國際關系的起點;同時它確認了國家主權、主權平等的基本原則,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開始。
荷蘭人格老休斯(近代國際法之父)發表了《戰爭與和平法》(1625),為近代國際法學奠定了基礎。
我國最早運用國際法的人:林則徐
國際法最重要的發展在二戰結束和聯合國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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