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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淵源與編纂
一、國際法淵源:
國際條約(造法性條約、契約性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司法判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
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國際組織協議本身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而是辨認證明國際法原則時的輔助方法。
二、國際法編纂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
A.一元論:認為二者同屬一個法律體系
B.兩元論或平行說:認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體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質、效力根據、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互不隸屬各自獨立
C.一元與二元這間。目前多數學者持這種觀點。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
A.除了牽扯到由此產生的因違背國際法義務而承擔國家責任的情況外,原則上處理這個問題是一國國內法事項。
B.國際法包括成文條約,也包括不成文的國際習慣
C.條約一般地只對締約國具有拘束力
D.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的解決也包括習慣和條約兩個方面。
三、國際法在我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A.在憲法中將堅持和遵守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核心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其中
B.條約的直接適用、條約與相關國內法并行適用、條約須經國內立法轉化才能適用三種情況
C.民商事范圍內中國締結條約與國內法有不同規定的部分在國內可以直接適用。保留條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條約能否在中國國內直接適用需要根據與該條約相關的法律規定,結合條約本身的情況進行具體考察才能作出恰當結論。
E.民商事范圍內條約與國內法沖突時條約可以優先適用。
F.憲法未規定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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