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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基本原則
一、基本原則的概念 (基本原則的特征 基本原則的內容來源)
強行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為必須絕對遵守和嚴格執行的法律規范,它不得被任意選擇、違背或更改。
1、基本原則的特征:
A.各國公認B.適用于國際法律關系所有領域C.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D.具有強行法性質
二、基本原則的內容來源
A.1945年《聯合國憲章》
B.中國、印度、緬甸首倡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C.其他國際文件。
三、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1)國家主權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自保權。(2)主權最早由法國博丹提出
2.不干涉內政(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處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務,以及制訂對外政策、開展對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動)原則;
3.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指不非法使用武力,合法使用武力包括對對方侵略行為作的反擊,聯合國的授權。
7項侵略行為
(1)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他國領土;由侵入或攻擊造成的軍事占領;使用武力吞并別國的任何領土;
(2)以另一國的領土為對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鎖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裝部隊攻擊他國的陸海空軍、商船或民航機;
(5)一國違反協定使用在別國駐扎的軍隊或違約延期駐扎;
(6)提供領土由他國使用進行侵略行為;
(7)以國家名義派遣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傭軍等。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5.民族自決原則,自決原則只嚴格適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于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法律根據。
6.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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