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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加強護理專業隊伍建設,根據《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制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為加強對考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
第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涉及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二)審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和方案;
(三)確定并公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
(四)指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承辦考試機構、考區、考點三級責任制。
第八條 承辦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定,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二)組織專家擬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命題審卷的有關規定并承擔具體工作;
(三)負責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生信息處理;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負責考試結果的統計分析和考試工作總結,并向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負責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命題專家庫和考試題庫;
(七)指導考區有關考試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負責本轄區的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
(二)制定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負責審定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指導考區內各考點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成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第十條 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設在設區的市。考點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二)執行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受理考生報名,核實報名材料,初審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為不能自行上網打印準考證的考生打印準考證;
(五)處理、上報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問題;
(六)發給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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