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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合并心臟病患者易發生心衰的時期: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產后的最初3天內。
2.決定妊娠合并心臟病患者是否可以繼續妊娠的依據:心功能分級。
3.不宜妊娠者,應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產。
4.為預防心力衰竭,應保證孕婦每天至少10小時的睡眠且中午宜休息2小時,30周后完全臥床休息。整個孕期體重增加<10kg,防治誘發心力衰竭的各種因素,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
5.心功能Ⅰ~Ⅱ級者,應在妊娠36~38周入院待產。
6.心功能Ⅰ~Ⅱ級可縮短第二產程經陰道分娩,胎兒娩出后立即在產婦腹部放置沙袋,持續24小時,靜脈或肌內注射縮宮素(禁用麥角新堿)防止產后出血。心功能Ⅲ~Ⅳ級剖宮產。
7.心功能Ⅰ~Ⅱ級的產婦可以母乳喂養,但應避免過勞;Ⅲ級或以上者,應及時回乳。不宜再妊娠者在產后1周做絕育術,未做絕育術者應嚴格避孕。
8.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空腹血糖≥5.8mmol/L,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GDM)。
9.妊娠合并糖尿病常用胰島素治療,不宜口服降糖藥,口服降糖藥會通過胎盤,造成胎兒畸形。
10.糖尿病孕婦可適當運動,一般于餐后1小時進行,使孕期體重增加在10~1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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