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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護士條例》的頒布旨在通過建立護士資格考試制度、護士執業許可制度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士隊伍素質和護理工作質量,保護病人和護士的合法權益。
【考點2】護士必須在取得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執業注冊后,才能從事護理工作。
【考點3】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考點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考點5】《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了護士執業注冊的工作程序,包括首次執業注冊、變更執業注冊、延續執業注冊、注銷執業注冊等程序。
【考點6】護士首次執業注冊應當自通過護土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執業注冊申請,提交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健康體檢證明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接受審核。
【考點7】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考點8】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應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考點9】護士変更執業注冊需要提交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受理及注冊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考點10】護士的護士執業注冊證書有效期將于某一時間到期(即行政許可時間),如繼續從事護理工作,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申請應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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